道路交通事故疑难法律问题
从一起交通事故看我国区际规范冲突的个案调整
作者:周智 王建红 ---- [案情]: 在江苏某县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甲乙丙在事故中死亡,肇事司机为安徽某市人
如何区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
答: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赔实务中,一个常见的错误就是把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混同。将两者区分开来,不再将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正是新法出台后的一个重要进步。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作出事故认定书如果是适用一般程序的,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性质是一样的,但与民事赔偿责任有区别。……
交通事故赔偿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与事故真接当事人的有何不同?
答: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必然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索赔,那么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应当找到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也就是所谓的民事赔偿主体的确定问题。通常情况下,肇事司机作为事故直接当事人成为民事赔偿主体,但我们需要明确,很多情况下交通事故的直接当事人和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并不一致。比如,受雇佣的司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和受害人是事故直接当事人,但民事赔偿主体可能是雇主或者雇主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的,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在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答:公安部2004年4月30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在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
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如何对车上乘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由于双方车辆驾驶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了乘客的损害,乘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把双方的车辆驾驶人作为被告,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乘客基于其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单独把承运人作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由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摘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卷)》(1992-1999年合订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380页 1996年6月24日,原告连某(有7个月身孕)带女儿雇请出租摩托车营运人被告黄某驾驶摩托车出行,……
雇主、第三人如何对雇员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当雇主请无证驾驶无牌号农用车的第三人进行运输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雇员人身伤害时
雇主请无证驾驶无牌号农用车的第三人进行运输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雇员人身伤害的,雇主、第三人如何对雇员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答:此种情况下,雇员可以选择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即选择第三人(驾驶人)或者雇主作为被告,不能要求雇主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
行人是否应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为避让行人而紧急避险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并撞死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时
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为避让行人而紧急避险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并撞死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行人是否应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行人虽然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车辆所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应当对无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人不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5期 原告周庆安诉……
行人是否应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为避让行人而紧急避险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并撞死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时
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后,受害人不配合治疗而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律师建议】:这种情况就是判定致害人的交通致害行为与受害人死亡这一结果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以及因这种因果关系所决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