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


新 【发布单位】公安部【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104号【发布日期】2008-08-17【生效日期】2009-01-0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 复核  第七章 处罚执行  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 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试行)  法律文件全文附于最后。   2008年7月12日,深圳中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规范了两级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办案标准。   (一)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具体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标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赔偿范围和标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计算各类标准时……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2002年12月1日) [发布单位] 公安部[发布日期] 2002-12-1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3]20号  【发布日期】2003-12-28  【生效日期】2004-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

深圳市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的若干规定


2006年9月25日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依法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和实现保险快速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报警听候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保险标志或商……

深圳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责任确定规范


2006年9月25日,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实施。   第一条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有下列严重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本规范规定的过错行为的,有下列严重过错行为方为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五)当事人所……